其實這一切事情到目前也都是處於進行中的狀態。目前暑期修課的課程一門只剩十天、一門只剩三週但學費尚未支付;秋季選課早已完成,但因為還有一門課在waiting list上,不知能否如期付款?(其實這次付款完也只剩下一個學期,希望不要連鐵支呀~)我老神在在,反正財務處的人老早就記得我是那個"政府會延遲付款的人"。

這段不算短的日子,我總是在想:身為公費留學生,這些外館除了撥款的行政作業外,到底幫助了我們甚麼呢?

我又想著,如果我是校方,在無關乎我利害關係底下,比起一般的學生,我是否還會再錄取一個拿著公費,卻總是遲交學費的學生呢?

現行的公費契約其實有好多不合理的地方,我都可以列舉出來:

1.學費須自行墊付,待取得收據後,方可向政府請款。

我知道這個辦法行之有年,就連我當初在工作時,要幫低收入戶請領醫藥費,也是得先繳出領據、收據之後才能幫她們做請款的作業。問題他們就是低收入戶了呀,就已經沒錢的情況下,這筆代墊款到底是誰該支付呢?行之有年的事情不代表就是合理的事情,我出國來學習社工專業,卻沒想到自己先落到跟案主一樣的立場。

2.先考上公費留學者,無法申請教育部的留學貸款;但先申請留學貸款者,如後考上公費,則兩著皆可保留。

這也是我不懂的地方,教育部的解釋是說:你已經佔了國家的資源(指公費留學),不可再拿另一個政府補助方案(教育部留學貸款的利息補助)。但為什麼反向操作就可以呢?這是合理的嗎?

3.如有從學校支領獎學金,則視同公費的一部分,須從學費扣除。

我知道如果以一個納稅者或政府的心態,會覺得政府都已經給你補助,你又拿其他地方的獎學金,這算甚麼?

但以激勵理論來說,無論我努不努力,反正我就只能拿這樣的額度,追求獎學金也只是為政府省錢而已,那我何必呢?

另一點是,政府的公費留學獎學金,只補助"學費"or"學分費",也就是說,像其他書籍、學校強制的學生保險費、活動費等等的,政府是不給付的。現在的學費補助上限是一年三萬,以我自己為例,每學期這些其他費用大概也要支付到七八百美金不止,一年就是一千多塊。這些都算成是生活費要去支出的,但我的學費扣掉了政府算掉的學校發給我的獎學金,每一年都不滿三萬。是否應該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去認定一切屬於教育的"學費"費用呢?舉例我現在修的一門課,老師除了課堂教科書外,老師要我們額外的去使用一套線上系統來進行學習,這個系統的授權使用費是$80美金,也是我自己要去支付的,而這明明就是學習的一部分。

 4.透明化、公開化的核銷標準流程

現在網路如此發達,公費生彼此間的聯繫也不像過去一樣的困難。所以我們很多的時候,一些相關訊息彼此是流通的。但卻可以發現不同的辦事處有不同的核銷標準,例如某地核銷需要某某文件,但另一個辦事處可能要求的東西又不盡全然相同。同時受理、撥款的日程完全不透明,也無明確的時間表。留學生只能憑藉的學期結束了,應該可以寄件了;或學期要開始了,應該可以收件了吧!來推敲外館的工作時程。

5.保障留學生權益的申訴管道

以我個人的例子好了,在我跟這個外館承辦人發生不快前,我根本不知道有甚麼樣的管道可以連繫這個駐外單位的其他人(包括他的主管),她是我唯一的窗口。而我在這裡才剛開始我的留學,也就是說如果這個人要輕易的刁難我、使我無法及時領取我的生活費,我是無可奈何的。除了打電話之外,我唯一可以跟台灣溝通的正式管道是每學期呈交出去的公費留學進修報告單,在這份文件上面,有一格建議事項欄位,我可以反映我的想法在上面。然而這是一份一式兩份的文件,在寄給台灣教育部的同時,另一份是寄給當地的駐外辦事處的,也就是這是一份"完全記名的滿意度調查表"。在我還在這裡支領公費的同時,我怎麼會想去真實的反映我的想法而製造出任何黑掉的可能性呢?(雖然我現在已經黑了>"<)

 

綜合以上,我認為在政府強制要求我們簽訂了那樣一份具有強制執行的行政契約書、怕我們念完閃人,他人財兩失的同時,是不是也應該相對保障簽約的公費留學生的權益?否則一份只寫著,如果你違反規定我就會強制罰款、強制執行的契約書;卻沒有註明教育部、外館的相對責任,這充其量也就只是一份不平等條約而已,不是嗎?教育部期許公費生當台灣之光、為國爭光的同時,是不是也該先想想,明明就應該是互利互助的關係,為什麼你們防公費留學生像防個賊一樣?深怕我們騙你們教育部的錢?


後記:

我承認我孬,不敢得罪現在還在發錢(但是一直遲到)的單位,只能在這裡讓大家知道事情的點滴。公費留學的美好在於他可以幫助你圓夢,卻也有你不能不知道的現實層面。我正在經歷中,還不算是個過來人:P

我想這份建議事項,在確定我明年確定鐵定可以畢業後,徹底的斷絕和這裡外館的合作關係,以保障我自己的安全後。我一定會誠實且具名的上繳上去,看看到底會得到怎麼樣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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